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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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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财务工作者,尤其是刚接触出口退税业务的财务工作者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的计算似懂非懂,未运用正确的方法从本质上去理解该项经济业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制度。适用零税率的行为,一方面实际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可以抵扣用于零税率行为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因此,才会产生出口退税的制度。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非另外有规定,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一、基于假设条件下的免、抵、退税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对于此类的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践中,财务工作者基本都清楚这些含义,但是在真正的计算过程中感觉无所适从。如果我们能够运用化繁为简的方法,结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理解,或许会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增值税实行发票扣税法。生产企业的一般计税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为理解方便起见,我们假设:1.期初的留抵税额为0元;2.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为0元;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出口货物征税率,均为17%。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见表一):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当期内外销部分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额=当期外销销售额×征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额中,外销部分的进项税额也计算在内,即已经实现了外销产品的零税率。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之间关系的比较,我们才能判断当期退税额及当期免抵额的具体情况。   例1,A公司系符合免、抵、退税政策的一家生产企业,2009年6月发生经济业务:自营出口产品1万台,离岸价格(FOB)为每台1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7.0元,内销货物不含税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本期购入材料的进项税额为800万元。假设该公司无上月留抵待扣进项税,无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出口退税率为17%。   试计算A公司2009年6月份的免、抵、退税。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当期内外销部分进项税额)=(5000×17%-800)=50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外销销售额×征税率=(1×100×7)×17%=119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0,所以当期退税额=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9万元。   例2,A公司内销货物不含税的销售额为4500万元,其他条件按例1不变。   试计算A公司2009年6月份的免、抵、退税。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当期内外销部分进项税额)=(4500×17%-800)=-35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外销销售额×征税率=(1×100×7)×17%=119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0,且其绝对值<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退税额=3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9-35)=84万元。   例3,A公司内销货物不含税的销售额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按例1不变。   试计算A公司2009年6月份的免、抵、退税。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当期内外销部分进项税额)=(3500×17%-800)=-205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外销销售额×征税率=(1×100×7)×17%=119万元   因为应纳税额<0,且其绝对值>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退税额=11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万元;留抵下期抵扣税额=(205-119)=86万元。   二、实务操作中的免、抵、退运用   在实务操作中,上述三条假设都需要推翻。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对免、抵、退能够娴熟地运用。   首先,对假设基础上的公式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一般都有上期留存抵扣的余额。因此这一因素要在应纳税额中进行调整。我国实行出口退税率制度,出口货物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是不彻底的,也就是说,仍然是带着国内增值税负担进入国际市场的。退税率和征税率之间会有一定的差额,这一部分属于不予免抵退部分———“当期外销免抵退税不予免抵税额”,应该作为应纳税额的一部分进行调整。由于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因为其属于免税购进,所以在计算外销销售额时,应该将该因素考虑进去,将其从外销销售额中剔除。   考虑上述实务中三种情况后,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调整为(见表二):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出口不予免抵退部分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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