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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2-9-5 10:37:20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量:78次
关于《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见附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344315551@?????2.通信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法制科(邮编:418000)?????3.传真:0745-22707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
附件:《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
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城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公安、物价、环保、公用事业、消防、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项目规划报批时明确位置和面积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应当在初始登记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费用由开发公司负责,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 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3‰至5‰比例配置,物业小区物管用房面积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 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配置独立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器具。
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园林景观、消防等用水、用电、用气,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生活性用水、用电、用气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完成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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