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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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1 定义 1.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的场所有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物品,且场所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符合GB50058-92中的划分标准。 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级。 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新建未通气管道按工程建设项目动火作业管理)。 2.3 三级动火作业 2.3.1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有效期 内容 单位 安全员 单位 领导 公司安全 保卫部 期限 (小时) 一级动火 ○ ○ ● 8 二级动火 ○ ● -- 24 三级动火 ● -- -- 72 备注: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票》; 2、○表示动火作业许可确认人; 3、●表示动火作业许可审批人。 2 动火等级的常见情况 2.1 一级动火区范围: 2.1.1 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运行中的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本体; 2.1.2 甲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以公司审定的甲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内。 2.1.3 对公司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含夹层); 2.1.4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槽车; 2.1.5 所有爆破作业; 2.1.6 各单位认为必须列为一级动火区的其它部位。 2.1.7 GB50058—92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 2.2 二级动火区的范围: 2.2.1 各类煤气、天燃气、油类、氢气、氧气、乙炔气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按GB50058—92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以外; 2.2.2乙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以各单位审定的乙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 2.2.3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内及地下室内(含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 2.2.4 一级消防重点部位以外的有可燃物的仓库、实验室、分析室内; 2.2.5各单位认为需要列为二级动火区的场所。 2.3三级动火区的范围: 2.3.1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3.3 动火许可证填写要求 3.3.1动火申请表先由动火点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的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数量,然后交动火单位填写。 3.3.2动火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操作证号码、现场监护(确认)人、负责人,再按动火级别审批权限审核批准。 3.3.3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3.4 动火票的格式见附件。 4 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4.1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4.2 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4.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申请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 4.4 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4.4.1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4.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4.4.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4.4.4 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4.4.6 有可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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