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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操作规程
目录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用电作业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制度
小型作业船舶规章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包括所有劳务分包队伍)。
2 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 各部门职责
3.1 安质部要开展相关动火、消防、灭火知识培训;
3.2 安质部对各部门动火作业的人员开展有关动火、消防、灭火知识培训、资格考试或考核的情况进行监督或检查;
3.3 安质部对各部门的现场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4 安质部负责办理现场三级动火作业证。
3.5 动火部门要执行动火申报程序,及时办理动火证。
4 动火作业分级
4.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级动火:
4.1.1 油库、加油站、油罐、油槽车、油箱,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禁止烟火区域内;
4.1.2 各种受压设备;
4.1.3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4.1.4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4.1.5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4.1.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4.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二级动火:
4.2.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4.2.2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4.2.3 登高焊、割作业。
4.3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火焊、割的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
5 动火证办理:
5.1 一级、二级、三级动火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动火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检查后签字,报安质部批准,经港内消防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动火。
5.2 动火作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签发,一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天。
6 动火作业实施
6.1 动火前,动火部门必须清理现场,对与工作无关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或隔离,并指定监火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护,不得擅自离岗。
6.2 必须落实动火时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相应足够的灭火器材。
6.3 动火时应遵守作业前“八不”和作业中“四要”、“一清”。
6.4 对于一级动火作业,安质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动火部位和现场周围以及消防措施等进行严格检查测爆,批准后方可动火。
6.5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移动动火地点,特殊动火如焊接、切割等作业人员应携带操作证,以备检查。
6.6 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全面检查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6.7 不办理动火手续或拒不执行动火许可证所提出的安全措施,经检查发现后,除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8 一级动火时,须由安质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6.9 动火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不得违章作业。
6.10 动火结束后,必须严格检查现场,确无火灾复燃隐患后方可离开。
7 检查与考核
7.1 公司所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7.2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7.3 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用电安全理制度
1、目的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防止和杜绝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
2、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要求
3.1 工艺技术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3.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3.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符合相应的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3.4 电气装置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3.5 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变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3.6 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3.7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然、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3.8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3.9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取完整的带防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3.10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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