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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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稿)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稿)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他资产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及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全面覆盖、统一管控、分级负责、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子公司应当设定合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合同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聘任的助理法律顾问及有关单位指定的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法务室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各单位、子公司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务室作为集团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对各单位、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参与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负责对各单位、子公司报审的重要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各单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务工作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承办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涉裁涉诉案件; (八)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各单位、各子公司作为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保证合同管理人员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三)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送审工作; (四)对所签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五)做好合同授权、台账、档案及专用章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配合法务室做好本部门合同的涉裁涉诉工作; (七)对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成总结报告。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中涉及的财务条款进行专业审查。 第十一条 监察室配合法务室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制度中规定的责任; (二)对本部门所签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及统计报表的报送; (四)监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人员的职责: (一)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负责合同的商业谈判、起草及签订工作; (三)对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查;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报送所签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材 料; (五)跟踪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需要加盖其他印章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禁止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 行明确: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质保期;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使用其他单位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合同有关条款作出修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关系复杂、影响较大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技术、法务等专业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订立,法务室应当提出可行性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合同的起草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条 对外订立合同应当进行业务审查、财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审查以不破坏交易、有利于合同履行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审查: (一)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从事特种经营的,应当核实特种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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