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在咸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含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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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5-12-31】外地在咸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1-14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外来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咸经营行为,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外地建筑业企业是进入咸宁市辖区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咸宁市或非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中介机构是: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咸宁市的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项目代建企业及检测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外地企业。二、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负责外地企业在咸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受市住建委委托全面负责外地企业在咸管理工作。三、外地企业进入咸宁市辖区从事建筑有关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基本信息,提交《外地企业在咸信用档案信息登记表》,并领取《企业执业诚信手册》。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延续登记。企业初始登记随时受理,延续登记实行集中办理制度,办理时间为每年度1月份和8月份,受理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在网上公开在咸企业信用档案年度基本信息。通过招投标发包方式承接业务的企业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办理信用档案初始登记。通过直接发包方式承接业务的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企业信用档案初始登记。?五、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初始登记资料由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受理,核对合格后将原件退回,留存相对应复印件备查。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延续手续时,只须持《企业执业诚信手册》到初始登记机构办理。其中,在咸成立分公司的建筑业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分公司在咸施工年度统计报表。六、外省企业办理在咸信用档案信息初始登记或延续手续前必须先办理进鄂备案手续,如省厅已审核相关证件的不再重复审验相关证件原件。七、登记企业的资质、在咸主要人员、地址等相关信息情况变更的,须在变更后7日内持《外地企业在咸信用档案信息登记表》到登记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八、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中介机构入咸承接业务须接受我市各级行业招投标、造价、质量、安全、检测等监督部门的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从业,不得扰乱建筑市场。九、市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外地企业在咸经营活动与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咸宁市住建委将定期开展外地建筑业企业与中介机构在咸从业活动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企业出借和借用资质、违法转包与分包、质量和安全违法行为、合同备案、中标项目承诺兑现、年度诚信信息登记与延续等,检查结果网上公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拒不办理年度诚信信息登记与延续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咸宁市建筑市场,至少一年内不得参与咸宁市范围内招投标活动。十、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将外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统一报送咸宁市住建委,由咸宁市住建委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平台,并抄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一、外地企业诚信档案基本信息登记要求:(一)建筑业企业登记要求:????(1)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2)企业信誉好、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水平高。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出现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3)拟进入咸宁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近三年内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述十一种情形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十三种行为的;(4)外省企业已办理进鄂投标或施工备案手续。(二)建筑业企业提交资料:(1)《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表》一式四份;(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业务)(3)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在咸宁市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在咸负责人、在咸技术负责人、在咸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7)在咸项目管理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咸项目管理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加盖执业印章(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造价员、材料员等);(8)已办理进鄂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表格(本省企业除外);(9)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装订。(三)中介机构登记具体要求:1、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2、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本省、市级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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