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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安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2010年03月15日 15:48:17 来源:涟源市安平中心学校【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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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由学校领导、行政干部、普通教师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师会的作用,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涉及学校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重大事务,应由校务会研究提议,经学校教师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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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中小学校财务、财产、勤工俭学项目(国家统一拨款以外的其他财务项目)等所有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和实施,由民主理财小组及全体教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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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合理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行性合理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坚持学校硬件设施添置及维护优先的原则,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单项金额大于500元(中学大于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中心学校校长或财务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学期期初由校长组织,报账员和教师代表为骨干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后,上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核批复后执行。对不进行预算编制的学校将冻结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危改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或停止账务核算;同时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该项收入按上级单位的对应补助项目做专项管理和使用。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寄宿学生依法缴纳的寄宿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学校门面租赁费;学校商店和食堂等公用设施租赁承包费等。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含食堂和服务部经营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分学期及时将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解非税局;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保留小金库及设置帐外帐。
第十条 学校报账员有责任向校长提出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上解非税局的书面或口头报告,由校长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收入进行审查后再由报账员上解非税局;对不依法依章组织收入、设置账外账、保留小金库的学校,主管部门将对该校未入行政账的收入进行清查审计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同时每次每项扣该校常规管理分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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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小额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资本性支出,主要反映学校为满足基本办学条件需开支的专门指定用途的公用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信息网络购建费、大型修缮等。
(三)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使用危改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新建、改扩建学校设施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学校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合理开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公款私用”;严格控制租车费(该项开支的金额不得超过全期总支出数的5%)和招待费(该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全期总支出数的5%),此两项开支要求有经办人和在场证明人共同签字,要求对每次开支进行明细记录;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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