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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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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材料

环境法律的捍卫 ——从“环境”概念切入 娄海东(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概念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从哲学的和日常的意义上研究“环境”概念是必须的。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应当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概念围绕人为中心,不会削弱对其它生物体环境的保护。从生态文明的角度考察环境概念,可以弥补以人为中心可能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环境??? 人?? 生态文明?? “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有着几千年法制文明发展史和数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中国所进行的以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为目标的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改革使得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国家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社会生活方式巨变”[1]。环境法学也在“以往30年环境法学科的发展过程,同时就是环境法学从传统法学学科的影响下实现独立的过程。现阶段,环境法学者认识到从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到思维模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环境法学都有本质的不同,环境法学是不同于以往法学学科的一个独立的学科”[2]。这种不同于传统法学学科的特质源于环境法是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特殊背景,因而,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所具有的问题视域与研究进路。但是,“独特”有时会促发(包括诱惑)新兴的环境法研究带有某种可能缺陷。在作为热点的环境权、环境伦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动物权利资格等主题研究中,反映出令人担忧的环境法研究倾向。该倾向主要表现为:过分夸大环境法的学科地位,与传统部门法争地盘;宣扬充满改革和超越传统法学的话语态势;强调环境法的普世价值,无视环境实践的考察。这些倾向的存在,并没有让环境法学走上繁荣的道路,相反,让原本就薄弱的环境法学基础研究走向了混乱与迷茫。 环境法学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前提,在我们看来,需要明晰两层意境:一是中国的法制建设和中国其他的社会制度改革诸如经济体制建设一样,都是在极度压缩的时空中进行的。这种剧烈而广泛的社会变革引发了大量复杂的社会问题(例如环境问题),而与此有关的,作为社会控制重要手段的法律,就需要及时有效的做出回应。法学研究则需要提供合理的智识与实践努力,以推动问题的合理解决。二是学者个人的学术情怀与学术使命的合理定位。我们认为,多元的学术氛围是可欲并且必须的。不可忽略的是,环境法学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为诸多具有环境关切的学者提供了研究空间。也正是如此,这一领域也可能隐含某种风险:一些学者过于强调自己的学术理念,而没有理性的、谨慎的面向中国的社会现实和中国的法学研究。 本文旨在表达对以上话题的关切。作为分析进路,本文将选取作为环境法研究重要范畴之一的环境概念,从哲学和日常的视角展开,进而在法律层面作出深刻的解读。在解读的过程中,本文将围绕环境概念对以上的话题进行可能的探讨。这种探讨意在寻求尽可能的合理的环境法研究向度。 一、哲学的与日常的“环境”概念 黑格尔在论述概念的哲学研究方法时指出,“哲学的概念包含了必然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在内,而经验科学则把主观性、偶然性与任性作为其原则,这是与哲学原则相悖的,因而经验科学的这种方法不是研究哲学的方法”[3]。因而,如果极尽人的理性抽象能力,找出对“环境”的那种符合哲学意义上的概念,将是类似黑格尔这样的哲学家的胜利。由于现实中的人们对于“环境“一词表达的意义理解存在差异,因而寻求具有普适性的“环境”概念是困难的,并且其意义究竟有多大,并不是完全不可以质疑的。实用主义者就拒绝承认,理性器官能够经过适当的训练和引导就能抓住关于伦理、政治、科学的深层真理;也拒绝如黑格尔那样的鄙视经验主义的论断[4]。我认为,哲学家寻求普遍的那个“真实”的概念所作的努力,推动着我们智识和知识的发展,这是十分必要的。许倬云先生就曾经指出,中国古代的数学没有发展成西方数学那样高度抽象的理论总结,就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数学实用超过理论意义,主要是关注于具体的数学计算,而无心于抽象的理论介绍[5]。但由于人类理性建构能力的有限,并不能从普遍意义上抽象出对某一实体的完整哲学定义。但是这并不构成我们拒绝概念的理由。概念是作为理论探讨的必须前提,否则无法提供知识交流的平台。但是,我们试图给事物下的所有概念,莫不是从日常的经验分析开始的。凯尔森认为,“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作它的出发点”[6]。因而,本文对于环境概念的探讨,也将从日常的关于“环境”概念的使用入手,寻求概念最大范围内的可能共识。 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围绕人的空间和作用于人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7]。这种概念是目前环境科学比较普遍的定义模式[8]。但这是围绕人为中心的定义,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比较常见的使用。例如,我们会评价我们的居住环境,我们的学习环境,我们的运动环境等等,都是以人为中心或者说主体,对外界影响人的行为或者心理反应的那些力量或因素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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