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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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 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 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学英 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故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宪法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四大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衡是基本手段,实行法治是根本保障。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政府的权力应该为人民服务并应受人民的监督。 (二)人民主权学说 1、法国学者让·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认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赞同建立在神权基础上的君主主权。 让?布丹《论共和六书》 主权的六大特点: (1)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supremacy); (2)主权具有不受限制性(unlimitation); (3)主权的永久性(perpetuality); (4)主权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 (5)主权的不可分割性(undivisibility); (6)主权的不可让予性(inalienability)。 2、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 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 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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