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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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德文第一版序 然而,读者须时刻警醒:不能将法哲学和法律理论问题,一如至今为止的多数教学和考试参考书,仍与法律教义学的知识联在一起。不是去“认识”,而是要批判性地共思和后思基本问题。 2 位居中心的不是关于问题的信息,而是对问题的共思,在共思中,首先也要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去考察价值。 3 A. 绪论 1.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 1.1 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 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3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 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也总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的体制。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像今人喜欢说的)进行深层次探讨。易言之,哲学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 4 哲学与教义学不是“多与少”、“重要与不重要”,而是不同种类的关系,因此,不能以一方取代另一方。 1.2 法哲学的对象 在科学理论中,人们将实义客体(Materialobjekt)理解成科学所研究的具体对象之整体。相反,形式客体(Formalobjekt)则指研究这个整体的特殊视角(因此,形式客体有时被称为“研究客体”)。对每一种科学来说,形式客体是其独特之处,而实义客体则为多种科学共有。 5 科学进一步的专门化……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愈是如此,愈将显出哲学的重要。 哲学的本质就是以形式客体的总体性(Totalit?t)为特征。……它要研究的是整体、联系和基础,哲学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就在于此。 哲学家当认识整体,但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用雅斯贝尔斯的话来说就是:“作为科学,哲学关注的是整体,但哲学的实现却发生在具体事物之中”。 6 哲学的目的只能在许多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即在“商谈”中实现。……哲学比其他具体科学更依赖于交互作用,主体间性、合意和相互接近。 惟有是从千百年来许多人的共同作用角度来理解哲学的人,惟有能从分歧中看到一致的人,方可挣脱相对主义。 1.3 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从方法上看,哲学中问题的提出不取决于其对象。 7 只有由这许许多多的细节才能——当然是大体上——组合成整体。 在哲学中,不存在什么强制沿着某一特定方向去提问的力量。 尽管一切哲学最终总是对准诸如存在的整体,真理的整体,法的整体这类共同目标,但可能提出的哲学问题或难点,如前述,原则上是无数的。借此,哲学再次区别于单个科学,后者的问题之数量原则上是有限的。 8 正确地提出哲学问题,是一个极具影响和有着重大科学责任的难题,还应指明,一种特定的哲学,只有从其问题的提出上才可能被理解。倘若人们不了解有关哲学家如何提出问题来探讨事物,未把握引发有关哲学家提出特定问题的历史情势,则没有一种哲学思想是可以理解的。 1.4 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像“纯法学家”的法哲学一样糟糕。……纯法学倾向的法哲学家,落入科学主义 9 的误区,其谬误之处,一为高估(教义学的个别)科学,一为片面醉心于(法律)科学思维。此种法哲学家企图离开哲学,主要是脱离哲学知识去回答法哲学问题,特别是法的基本问题,…… 哲学主义是那些只受哲学激励和引导的法哲学家的误区,他们不关心独特的法律问题,不关心此时此刻法学对哲学提出的问题。 非哲学家误待哲学的一种常见缺陷是,企图将任一哲学思想、学说、理论搬到自己的领域,即像使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哲学思想从未提供一个现成的像专利配方那样的答案,就像接受 10 数学公式一样,人们能简单地适用之。相反,哲学“仅仅”研究立于特定时空之场的自认为是根本性的视角、观察方向。 只有通过积极的后思和共思,通过自己参与探索,人们才能占有一种哲学家的学说。 传授与哲学的本质相悖。……只有那些开放的、未完结的、尚有疑问的东西才具活力。……“人们完全不可教授和学习哲学,只能探讨哲学”(埃迪特·施泰因)。 1.5 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11 法律理论只是在其自立门户的动因上,才与法哲学有别。这是指从哲学中“挣脱出来”,法学家愿在自己的领地里,以“法学家的哲学”这种方式,去回应法的哲学问题。 注[19]:(埃迪特·施泰因):通过界定个别科学特定的任务,哲学的研究领域没有缩小,相反,在这些科学以前所未知的身份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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