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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权利与义务
易错清单
1.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定 义 范 围 图 示 人民 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 在我国,公民包括人民和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公
民 是法律概念,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 在我国,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在人类历史上最初是不分离的,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权利和义务便开始分离。这种分离是由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的。在人剥削人的社会里,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享有各种权利,他们往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分离的,而是一致的、相互依存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公民享有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履行者。
(2)某些行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又是社会增加物质财富和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需要,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能促进公民更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推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就为享有更多的权利创造了条件。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个根本特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个人和国家、集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确定的,都是为了实现包括每个人在内的全体人民更大的利益,因而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只要求享有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在行使权利时,不自觉接受相应义务的约束,这样,势必损害公共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损害自己的利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要求每个公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
3. 如何认识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两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2)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要判断被侵权人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必须明确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权利的内容,侵权表现。
(1)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被侵权的表现: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等。
(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被侵权的表现:杀人;殴打他人;排污使他人中毒致残;厂家、商家出售劣质商品使消费者致伤、致残、或致死;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堕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等。
5. 提倡见义智为,就否定了在未成年人中进行“见义勇为”的道德教育。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在未成年人中提倡“见义智为”是将以往的“见义勇为”的教育人性化、合理化、适当化。提倡“见义智为”,一方面是教育未成年人要有所为,不可见危难冷漠、怯懦;另一方面则强调未成年人应以自护自救作为他们见义勇为的重要前提,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发挥聪明才智,临危不乱,充分动脑,避免鲁莽行事,造成不必要的牺牲。
6.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1)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还是隐私权都可概括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2)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名誉权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二者的相同之处:如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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