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信贷规化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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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信贷规化管理实施细则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信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权、责、利统一,审、贷、查分离,对信贷资金运行实行风险度量、体制制约、权限管理的信贷运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 办理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 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贷款。 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原则。 四、服从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在自主、充分运用信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 五、保险防范风险原则,对从事相对风险职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对风险较高的抵押物均要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应当是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资金良好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范要求,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场所、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二、应具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相关机关颁布的营业许可证; 四、除自然人外,须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贷款,非自然人担保的,自然人也须持贷款卡; 五、能定期报送企业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报表; 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收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自有资金占贷款总额比例要求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申请: 一、借款人原有逾期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还有逾期未得到清偿且未落实还款计划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三、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金,股本或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收益性投资的; 六、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七、《贷款通则》及其它法律、规章中规定限制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确需发放的,须报批。 本实施细则所称跨地区贷款是指向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均不在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操作程序为:受理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一、借款人需要贷款时,应写出书面申请,信贷员包放包收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直接由经办信贷员受理。 (一)信贷受理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必须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记录等情况作初步查询并填制《贷前查询表》,查询内容包括借款人夫妻、父母子女、经营管理的企业、关联企业等的情况。查询出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反映,信贷会计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的查询表应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归档; (二)信贷受理人对借款人情况作初步查询后,应及时登记贷款申请登记簿(见附1),定期或不定期将借款人申请及查询表递交信贷主办(具体由总经理定); (三)信贷主办在借款人申请上签署办理意见后,交回信贷受理人,由信贷受理人通知有关信贷员进行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环节的操作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初步查询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实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及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等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初次贷款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有授权代理人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须持有《农户贷款证》; (三)信贷业务由授权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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