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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劳动保法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第一节 劳动保护概述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二)特征 1、强制性。 2、保护对象的特定性和首要性。 3、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4、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5、预防性。 6、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7、技术性。 二、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 (一)外国及国际劳工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追溯到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的诞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对劳资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的结束。 在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安全卫生部门立法。 (二)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使我国形成了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与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大量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标准,构成了我国完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三、劳动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或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 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行性。 4、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四、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方针 (一)任务 通过多种手段控制潜在职业危害因素向职业伤害转化的条件,使职业伤害不致发生。 (二)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五、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 1、劳动安全技术法 矿山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危险性产品、材料安全 特定劳动场所安全 2、劳动卫生技术法 粉尘危害防护 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 噪声危害 防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其他职业危害防护 3、劳动保护管理法 综合性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劳动保护计划 劳动保护教育 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 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 劳动保护检查 其他 专项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 其他 4、特殊主体保护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5、劳动保护监督法 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其他劳动保护监察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劳动法》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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