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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未变部分仍继续有效,影响担保责任 无溯及力,无权请求返还已为给付 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 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概述 一、合同转让的内涵及其发生原因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合同债权的让与)、义务的转让(合同债务的承担)、概括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原因:法定(继承);裁决(强制执行);合同行为 二、合同转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参见《合同法》第79条 特征: 第一,是合同行为。区别于清偿代位权(连带责任清偿/担保权代位/保险公司代位) 第二,不改变合同债权的内容 第三,债务人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四,具无因性 第五,非要式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时效完成/可撤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合同内容。 (二)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意,并符合生效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雇佣/委托/保证债权/增加债务风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让与的通知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权让与的通知 1、通知的一般法律效果: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到达主义。 不是对受让双方生效的要件 证券/协议/法定例外 2、外观效果/表见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转。 第二,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三,让与人的交付及告知义务 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生效以后,针对债务人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合同法》第82条第四,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四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即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广义: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负连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 狭义: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1、性质是对原债务的特定承受; 2、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3、相对的无因行为(转让可约定条件)。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 1、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2、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二)生效要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法定扶养/性质上委托/约定/不作为) 3、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 2、抗辩事由援用 3、非专属从义务一并移转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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