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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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院工会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完善和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的责任。第三条 公司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第四条 公司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教育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权第七条 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公司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公司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和实行司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薪酬改革方案、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审议、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三、评议监督权。建立健全每年评议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制度,按规定的评议程序和评议的原则进行;以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和测评,评议和测评结果向职工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四、审查监督权。审查监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五、民主选举权。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 公司职代会对公司内部管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也可向院工会报告。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公司职工代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较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公司的发展,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能够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愿望,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确定。代表中科技人员不少于40%,35岁以下青年代表(含35岁)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女职工不少于20%,领导干部占30%左右。公司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确认。第十一条职工代表按大会要求组成代表组,参加职代会和开展活动。代表组推选组长1 人,副组长1 人。各代表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4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一制度。职工代表对选举本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撤换与罢免必须经过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代表资格。在提请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补选。一、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并离开本选区,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应按程序予以撤换;四、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的,其代表资格应予罢免。第十四条公司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参与讨论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职代会提交提案并对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参加与公司领导民主对话以及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评议和测评。六、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职工代表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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