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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放射源购买流程
美卓:
合同签订并付款完成收到放射源进口许可证后10周安排到货
华泰:
1)环境保护部提交放射源进口审批表
见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表一)
(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时,进口单位应提交:
a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5份)
b 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c 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d 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e 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Ⅳ类、Ⅴ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外商或国内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5.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应提供: (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2)进口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等内容)。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iears@。(二)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见附件(二)(一式3份)并附下列文件(1套): 1.出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销售协议。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iears@。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的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时限: 1. 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 2.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
见附件一、二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受理部门通过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专用邮箱iears@进行回复。
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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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所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 1、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2、 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企业经营符合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3、 企业生产产品的全过程均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得转厂加工; 4、 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是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5、 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符合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其他管制要求。 申请资料: 1、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2、 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 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9、 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申请程序: 1、企业须开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权限(首次申请,可登陆查看开通流程),经核准并发放电子钥匙后,方可进行网上申请;企业登陆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2、 企业备齐相关申请资料向市外商投资局书面申请,市外资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 市外资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申请企业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后送市外资局企业处,初审通过后由市外资局行文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4、 商务部外资司批准后,企业凭市外资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至市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处申领《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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