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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①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②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4)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并明确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并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其中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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