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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朗学会章程》2012.3
云南省朗诵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云南省朗诵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Academy of Elocution;英文缩写为:YAE。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省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播音员主持人、文艺工作者、普通话测试员、语文教师和朗诵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崇“陶冶、净化、追求、奉献”精神,有机融入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和“中华经典诵读”活动,通过朗诵活动传承文明、净化社会、陶冶情操、浸润人生,营造和谐美好的语言生活,从而为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设在省会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社会、单位、学校提供普通话培训和朗诵技巧培训服务,不断发掘和培养我省朗诵艺术人才;
(二)面向社区基层,开展形式多样、雅俗共赏、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朗诵服务活动,促进朗诵活动的多元化发展;
(三)开展与省外、国外有关朗诵艺术团体和语言艺术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进行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不断提升本学会的学术和艺术影响力;
(四)积极为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工作出谋献策,对社会文化建设中涉及普通话推广提高和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政策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与朗诵工作及相关科研项目的论证和成果鉴定,促进全民性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五) 适时编辑出版朗诵学术性文集刊物、朗诵普及性读物及音像制品出版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从事与朗诵相关的职业、具备一定的朗诵能力或学术研究成果;或爱好朗诵并给予学会帮助的有关人士;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
第九条 申请入会须由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达到200人后,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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