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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学生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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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学生手册

上海戏剧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 管 理 条 例 2008年8月修订 按照国家教育部[2005]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根据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节 入 学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未经请假或准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精神与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触犯政纪法规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准备先去院团、文艺单位参加工作,再回校学习的戏曲表演(音乐)、舞蹈编导专业的新生,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以后根据本人需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逐年报批。 第四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为每位学生确定一个学号,统一编入一个专业班。学生学号(即身份编码)为十三位数:1-2位为身份性质,3-4位为入学年份,5位为校区,6-9位为学院(系)专业,10位为性别,11-13位为专业内顺序号。 第五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统一领取“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从事校内各项活动的身份凭证,要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第二节 注 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时持 “学生证”,由本人来院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即取得本学期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报到当天以四节旷课计算,以后均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旷课节数。到校未办理手续者,按未报到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法获取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教学安排 第七条 根据我校本、专科教学层次状况,对学历、学程(学习最长时间)、学制的关系说明如下: 学 历 本 科 专升本(含专科) 专 科 戏曲表演(音乐)本专科 舞蹈编导本科专业 本 科 专 科 学 程 4年 4-5年 2年 3年 4年 2-3 年 学 制 4年 4-5年 本 科 2年 3年 4年 2-3年 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在校最长学习时 限 6 年 8年 4 年 5年 10年 8年 第八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依据,各学院(系)据此制定并实施各个班级的学年和学期的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主要由必修课、选修课、实习与实践环节等几部分组合而成,学生应在规定的学程内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内容,并取得合格成绩。 专业教学计划将各类课程量化为学分进行统计管理,即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教学计划一般应在计划学程内完成。 第九条 必修课 1、必修课由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习与实践环节等组成,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循序修习各门课程,并在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必修学分。 2、个别学生因故未能完成(或者未通过)必修课的学习,应当通过复修或补修(因公请假者)继续完成。 3、个别学生复修、补修(因公请假者)课程经过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以在不影响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的前提下跨班级、跨年度修习。 4、其他类别的课程、活动(如:选修、实践实习活动等)均不得冲抵替代必修课程的学习(学分)。 第十条 选修课 1、选修课由校级选修课程、学院(系)级选修课程组成。学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修习各门课程并取得选修学分。选修学分一般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经本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在规定在校最长学习时限内,延长计划学程继续修习。 2、选修课按导师(班主任)指导,学生自主选择的原则,实行网上选课制度。开课前由教务处网上公布各类选修课程信息,学生根据网上信息进行选课。登记在册的学生按教学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未登记者,可以参加旁听,但是不记学分。 3、选修课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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