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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理荒化基金会章程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英文名称:Bring Under Control Desert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募集资金资助和奖励对中国治理荒漠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推动中国荒漠化地区的治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林业总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荒漠化治理工作的开展,推动相关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资助荒漠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科学研究工作;
(三)资助参与国内外治理荒漠化学术研讨、培训、出版发行及相关涉外活动;
(四)资助治理荒漠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生态保护等公益事业;
(五)奖励对中国治理荒漠化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严谨的法律观念,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长期从事政府和企业的管理工作,财经管理经验丰富;
(三)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创新精神和为社会公益服务意识。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明:[无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在本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本理事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履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参与理事会的工作,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高级顾问;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有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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