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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管理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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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 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 解释:对参与项目决策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决策环节的责任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 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 解释:本条对责任进行总体划分,决策责任认定。 第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明确直接责任确定的原则是谁决定、谁授意,谁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责任和相关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预算编制责任的认定。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预算项目立项责任的认定。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越权调整预算指标直接支付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 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和“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在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中,必须要建立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这是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因此没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须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与水利资金的性质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 法律规定应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外设账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无论是事业单位、法人团体还是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设帐,且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责管理合同。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管理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合同管理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只有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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