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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中小教学常规管理规范(修改稿)
乌苏市普通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在新课程背景下,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使我市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日常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我市教学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第二章 教学思想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依靠科学提高质量,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注重教育内涵发展,教师教有特点,学生学有特长,学校办有特色;要全面落实课程改革的各项要求,依法、科学、扎实实施新课程。
第四条 在教学中,教师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坚持教书育人的教育观;树立人才的层次性、多样化,人人都能成才的人才观;树立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教学中要扎扎实实打好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发展和幸福奠基的价值观;树立素质教育学科化,课堂教学素质化的素质观;树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质量观;树立发扬教学民主,构建和谐课堂,学会用赏识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教学相长,师生共进的师生观; 树立用教材教,而非教教材的教材观。
第三章 课程管理与开发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三级课程管理,务必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执行地方课程,合理开发和选用校本课程。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要认真开好活动课程。在开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要认真开好选修课程。
第六条 学校在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独立或与校外有关机构或人员合作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主体是教师,各校对教师要提出一专多能的要求,将校本课程建设与教师的专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校本课程的开发一般应遵循非教材化的原则。
第七条 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各校要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不得挤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课时。综合实践活动在课时安排上可按照固定安排与弹性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课程的计划性和灵活性。要成立综合实践活动教师指导小组,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有效实施。要建立校外指导教师队伍,开发综合实践活动基地。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综合实践活动予以积极的支持。要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拓展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空间。
第八条 开发利用课程资源。根据课程管理政策和课程设置要求,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选订教学用书,组织教师深入研究教材,创造性地理解和使用教材,充分发挥教材这一主要课程资源的作用;制定学校各配套室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使用计划,并做好使用记录,充分利用学校配套室和教具、学具开展教学活动,实现学校设施设备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各学科课堂教学效果;广泛利用校外资源(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社区资源、网络资源以及乡土资源等),为新课程的开发、实施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支持。积极发掘师生潜能,针对学生兴趣和需要,结合学校和当地文化、传统优势,开发富有学校和地方特色的课程资源;加强沟通与合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建立课程资源管理系统,拓宽校内外课程资源及其研究成果的分享渠道,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建立教学管理责任制。实行校长、教务处(教研室)主任、科任教师三级教学管理责任制。校长要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全面规划,有效组织,科学决策与评价,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发观、研究并处理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给教学工作以正确导向。教务处(教研室)主任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依靠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扎实有效地安排日常教学工作及教研活动,实施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科任教师对所教学科教学质量直接负责;坚持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学校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并形成记录,校长参加,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将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结合起来,全面考核教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
第十条 健全教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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