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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商学章程
云南工商学院章程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云南工商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嵩明职教基地。
第三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5年内,全日制在校生达到8000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30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文学、工学等科类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设施先进、教学质量高的民办本科院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云南和西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举办者: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
第二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截止2010年底,学院总资产37536.3万元,贷款及其它形式负债11705.67万元。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十三条 云南工商学院以服务教育为目的。学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由云南工商学院举办人出资;
(二)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
(三)政府财政性投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五)国内外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举办者或其代表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首任董事长由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委派,以后各届董事长由董事会依本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更换在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拟讨论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
(四)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董事会应当做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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