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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成分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2月修订)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用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本行信用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信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行有关信用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理信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用业务全过程以及与信用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主要由客户基本档案、信贷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银行信贷管理档案等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款中心包括零售信贷中心。
第四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是本行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配合档案部门管进行规范化管理。信业务档案应集中到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章 信用业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业务档案由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基本情况、信贷文件和信贷法律文件等档案组成。
第十三条 信用业务档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即在信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基本情况、市场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等方面的档案。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文件和有权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授信后定期提供的财务报表;
4、人行征信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业务报告、贷款卡状态报告和其他证明贷款卡有效性的必备档案、个人信用业务报告;
5、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表;
6、集团客户情况;
7、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收入证明及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存档的档案。
(二)担保基本情况。即接受客户为申请该信用业务所提供的担保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
1、本条第一款1-6项内容;
2、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以下统称“抵质押权证要件”)。主要包括: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的保险单证及已交保费(或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款收据复印件等;
3、抵(质)押物评估文件;
4、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收入证明及个人担保声明书等;
5、其他需要存档的档案。
(三) 信贷文件,主要包括:
1、一般性信贷文件
(1)办理信用业务申请书;
(2)信用业务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
(3)购销合同;
(4)担保核保档案;
(5)信用业务送审表、信用业务批准通知书;
(6)规模核准通知书(要求核准规模方可放款的项目);
(7)授信后检查报告;
(8)信贷资产分类文件;
(9)呆、坏账核销文件(主要是呆、坏账核销送审表);
(10)重大事项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11)与信用业务关系人往来函件;
(12)特殊资产项目清收保全方案、有关会谈纪要和会议纪要、保全诉讼审批档案等;
(13)其他需要存档的档案(如办理展期业务需要的档案、信用业务档案部门、人员之间移交文件等)。
2、与业务相关的特别信贷文件
根据具体信用业务品种不同,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存档的档案(如固定资产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权机关批复文件,固定资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贴现业务商业汇票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出口押汇业务信用证复印件等)。
(四)信贷法律文件包括:
1、信用业务主合同(协议)及从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个人担保申明书等);
2、信用业务主合同(协议)及从合同的变更文本,如展期合同、补充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抵(质)押物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借款借据;
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做出的决议;
7、具有法律效力的催收文件及回执,以及律师的催收法律意见书等;
8、信用业务纠纷或信用业务诉讼形成的法律档案如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有关档案、执行申请书、中止执行通知书、执行终止裁定书、执行和解的合同及协议等;
9、其他关系信用资产安全的重要档案。
第四章 经营机构信用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第十四条 收集信用业务档案。各级信用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信用业务后,对于每笔信用业务都应设立专用文件袋,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都应存放于专用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收件日期等。
第十五条 移交信用业务档案。信用业务档案移交从阶段上分为前期移交和后续移交。前期移交以放款审核完毕为标志,包括信用业务发放申请文件和发放审核文件,其中抵质押物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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