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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制度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概述 二、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四、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所发生的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间围绕权利、义务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特征:(1)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团体;(2)内容具有广泛性,既有财产性质的,也有人身性质的;(3)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领域中经济利益的冲突;(4)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与否对劳资关系的稳定关系重大。 (二)劳动争议分类 1、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这是按照争议标的不同所作划分。前者是围绕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如雇主未依约发给工资、不给付遣散费等。后者是围绕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如围绕工资、奖金、津贴的增加、工时减少等的争议。 2、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这是按照争议主体不同所作划分。前者发生在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后者发生在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围绕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发生。 (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包括几乎所有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下列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调解;三方原则。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 1、调解组织 包括:(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一般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设立。其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员应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业满3年的。 3、人民法院 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是协调处理和行使劳动监察的职权。 四、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也无法律约束力。 (二)调解程序 这是指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经过当事人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三个步骤。 调解也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是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是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向法院起诉。 3、开庭和裁决 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回避。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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