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培训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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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培训中心章程

滁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基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滁州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性质: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北京建筑大学出资举办的,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事业 单位法人,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校长:赵静野 ;法定代表人:赵静野 。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会计年度审计及年度检查。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 初级 中级。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自考助学、成招考前培训、各类继续教育、研究生课程班 第八条 学校办学类型:文化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 面授。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 成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本(大写):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大写)(或其他方式) 伍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三) 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决策机构; (四)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五)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七)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 举办者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九)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理事会 ,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长 :宋国华 ,理事会 成员: 宋国华、戚承志、姜军、李俊奇、赵静野、宋桂云、陈静勇 。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理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理事会聘任,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于贵凡,监事成员:孙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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