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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专题
2.教师的权利 第一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可以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课程标准,教科书等文本教材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体系。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对教育进度,教学形式,方法,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并不断完善。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二科学研究权 目前,在我国的中小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中,在教学活动中不宜任意发表个人看法和观点。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三管理学生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 该项权利的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学习,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对学生具有鉴定功能,管理的功能,而且具有改进激励的功能。 (3)教师在运用这一权利时,应注意防止主观片面,并应考虑学生的个性差异,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在能力。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四获取报酬的权利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假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工资报酬权。这是教师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所享有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以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规范,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3)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五险一金)。 (4)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女教师在校自杀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五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这项权利的基本权利包括: (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发挥教师对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作用。 (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创造条件,保障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使。 特级教师因爱提意见被逐出校门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3.教师的义务(6项) (1)守法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必须尽: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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