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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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一) 1999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档住宅:   1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2002年 6月12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发生的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复式住房、 9 层以上(含 9 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并且自用的,暂按照普通住宅征收)。   2 、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 3000 元 /m2 以上的住宅。   (二) 2002 年 9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1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 3000 元 /m2 。   (三) 2005 年 2 月 1 日起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 7000 元 /m2 的。   (四) 200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7000 元以下。   (五) 2008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240 元以下。   (六)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4688 元以下。   (七)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3824 元以下。   (八) 2010年 1 月 1 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600 元以下。  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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