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案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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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二、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答:对本案例的评论如下: (1)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2)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3)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二、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答:法官应判决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中,合同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二、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答:法官应判决买方可以提出索赔,但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依据如下: 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款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包装条款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是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包装要求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卖方有义务遵守。 而事实上,卖方虽然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即便“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符合价格条款的相关规定,仍不符合“每箱30听”的包装条款规定。因此,卖方要求买方接受全部货物的理由不成立,应依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例中,卖方的交货行为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第四章 贸易术语 二、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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