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课堂笔记(国航上课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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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随堂笔记 (同上课顺序) 讲师:李文湘 Part 1 资料: 指定教材:(课本) 《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 汪淮江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7.11 (一半课本,一半附录;不过李老师不怎么看前半部分,喜欢盯着附录的法条、条款讲~~) 几本不错的参考教材: 《海上保险——OMAY法律与保险单》[英]’may 与Julliam Hill著郭国汀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20 (原书作者都是英国著名律师事务所 Ince Co的资深海事律师,前者已逝,后者继其精神完成本书。那个律所的几个Partners——Peter Murray、陈立等上学期来过我们学校,举办过研究生讲座;本书的翻译人员很多,其中郭国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有李老师自己;还有上次讲座也来过的一个年轻人许椿。书很厚,我虽没能翻全,不过很不错~ 图书馆貌似仅存1本,在三楼) 《航运实务丛谈第五册——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下简称:MIA1906) (指定教材 附录三;嗯~上学期作业就是以翻译MIA1906为主) 针对船舶条款:(指定教材 附录中都有;主要讲到过的条款下划线标出) 中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86’) 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83’/ 95’)(伦敦保险人协会=保协) 伦敦保协船舶保险保证条款(76’) 中国人保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86’) 伦敦保协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83’) 针对货物条款: 伦敦保协海运货物保险条款(A)、(B)、(C)(82’) 中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81’) 伦敦保协货物战争险条款(82’) 伦敦保协货物罢工险条款(82’) 伦敦保协货物保险船级条款(92’) (学习海上保险法,上课专心这是必须的,课下对条款法规的理解也是不可少的,李老师强调学习保险法就一个字:细~~ 所以就细细的学,细细的读,细细的品吧~~呵呵) Part 2 绪论 海上保险的定义 课本P1 MIA 1906 Art 3 (课本附录三 P269) 贸易、货物运输与海上保险三者间关系 货物运输——给贸易提供服务 海上保险——给承运人和货主提供运输保障 【例】买卖合同下的货物是机器,运到目的港买方提货拆包,机器坏损,要求退货。卖方接受理退货后,是先找承运人索赔还是先找保险公司索赔? 答:先找保险公司。 为什么不先找CA?主要因为货主找CA索赔困难,CA有免责、有责任限制。(回顾CMC第四章 51条 55-59条) 保险基本知识 风险(risk):损失与否的可能性 纯粹风险——意外、人为以外的 道德风险——人为的、政变等 风险因素:能够促使或增加风险发生的因素。 保险: 定义:《PRC保险法》第二条 (课本 附录一 P239) 分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条款——船货(SG保单中“SG”=Ship Goods) Part 3 海上保险合同 定义 CMC 第216条 MIA1906 Art 1 (P268) 对比中、英两法定义: MIA1906中“against marine losses” / CMC中无相关定义 MIA1906中“maritime perils”与 CMC中“保险事故”的界定: 现实中:保险事故是指有损失出现,由于某种风险等造成的损失。(即,原因+损失) CMC 第216条 第二款中:“保险事故”仅指造成损失的原因。 MIA1906中:MIA1906 Art 3(2)(c)“maritime perils”(海上风险)指附着于海上航行或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危险。(即,指产生损失的原因) 保险标的 MIA1906中:Subject-matter assured 即保险标的 CMC中:“产生的责任”不属于保险标的 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是限制性赔偿合同 对承保风险(保险事故)有界定 [例:某些列明风险才保的情况fire、sunk、collision……] 对损失(Loss)有界定 [例:全损、分损] 要求适用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例:英船遇鱼雷案——近因原则部分详述] 保险利益[例:“走私”不具有保险利益] 告知 陈述 保证 保险期间 [例:汉堡港-黄埔港一案——保险期间部分详述]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转让 转让货物 转让船舶——“伦敦保协条款”要求一定要通知被保险人,并取得签字。 转让船舶险情况: Loss Payable Clause 船东向银行贷款,抵押船,而船舶部分损失或全损后,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会要求船东转让保险给它,那么保险人直接赔偿损失给银行。(其他债权人也适用) 转让给保赔协会(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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