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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和大户的形成基础和意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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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和大户的形成基础和意义

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 职业农民 农民企业家 农业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种养大户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适合中国各地情况的一种规模适度的、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经营、就能够管理的、并不需要雇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下的农场。(陈锡文) 家庭农场的提出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家庭农场具有三大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来源于专业大户,但它是专业大户的升级版, 主要体现在:通过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政策来重点扶持家庭农场,正好顺应了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新变革。    家庭农场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工业和城市的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女性化趋势愈发严重。农村和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未来由谁来种粮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家庭农场作为培养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破解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家庭农场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优势。农业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其生产活动的分散性、频繁性导致对其监督和计量非常困难,因此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完美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农业生产中占绝对优势的经营形式。  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目前我国一家一户的超小农业规模经营虽然具有内部效率,但却缺乏外部效率。首先,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科技化等,因此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次,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实现规模效应;最后,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其它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微薄。而通过家庭农场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则可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要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则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家庭农场是对工商资本汹涌下乡潮的一种矫正。近些年,一些工商资本借助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大肆圈占农民耕地,引发了一股工商资本下乡潮。如果城市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地直接参与农业经营,必然会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农村人口的就业。另外,一些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但是,工商资本下乡同样有其正面作用。工商资本下乡可以盘活分散的农业资源,带来农村匮乏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乃至社会资本。关键在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要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而非挤出效应;要确保农户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而非替代其地位。因此,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既要有所鼓励又要有所限制,既要鼓励工商资本积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后等社会化服务,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又要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其与家庭农场竞争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户经营规模提高以后,还会提高我国农业的资本装备水平,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 家庭农场与种养大户的主要区别:最重要区别就是前者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而后者是自然人。 国家 美国(20世纪90年代) 法国(20世纪80年代) 加拿大 家庭农场占农场的比例(%) 89% 80% 91.5% 家庭农场拥有耕地占全部农场耕地的比例(%) 81% 76% 25% 2005年底,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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