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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政策讲解(国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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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篇寄语 感谢:各位领导、老总及财务负责人对我们工作的一贯关心、支持; 珍惜:科技局给我们提供这次与大家沟通交流的机会。 愿望:少占用时间,能有所帮助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向农民收购初级农产品,可自开收购发票并按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凭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取得的运费发票按运费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二、进项税抵扣时限 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采集信息申报抵扣。 3、货运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三、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不予扣税项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不予扣税凭证:新条例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关于不动产的解释: 建筑物 :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代码前两位为“02” ;构筑物:代码前两位为“03”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四、进项税的扣减规定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况的,应在发生当期扣减。无法准确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算。 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冲减的进项税额,应在发生当期扣减。 3、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返还资金的当期予以冲减。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起始时间,主要依据纳税人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 (一)基本规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 2.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加工”是指受托为他人制造货物的业务 。 4.“修理修配”是指受他人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该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5.“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 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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