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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证在石油化工企业工程设计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做到全面规划、减少排污分流、分级控制、综合利用、有效处理,以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
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污染防治技术不落实的生产工艺,不得用于设计。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前期工作合格设计阶段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放的污染物及建设地区环境现状等资料,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任务书)中的环境保护部分,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写。
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应按《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编写。且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分,宜独立成册。
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进行。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厂址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环境背景资料,结合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论证,阐明不同选址方案对环境影响的差异。
企业的厂区、生产管理区、居住区、废渣堆埋场及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
厂址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
场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确定防护距离时,炼油厂应按现行《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的规定进行;石油化工工厂,化纤厂及化肥厂,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靠近居住区的一侧,构成企业的非扩建端;同时应合理规划其扩建方向。
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装置和有毒有害物料的储运设施,宜布置在工厂生产管理区和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场区绿化,应按现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J8)进行。
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应布置在人员很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应按有关放射物品储存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强噪声源,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及噪声敏感区。
总图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并合理隔离噪声源。噪声敏感区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
废渣堆埋场,应与居住区、自然水体和地下水源等保持免受污染的距离。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环境保护,必须作为工厂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之一。在选择方案时,宜采用不产生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原料和工艺。
设计时,应选择新型端面密封机泵、内浮顶油罐、低噪声空冷器和低噪声电机等密封性好、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废气及废渣(液),首先应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新建厂新鲜水的单耗,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应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生产用水,宜多次利用、循环使用及回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当被冷却介质的终温高于38℃,且冷却器对水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循环水进行冷却。采用循环水的用水接点,不得同时再接新鲜水管。
介质温度低于135℃的机泵,不得用水冷却,必须用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等,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者外,应采用循环水。
积存工艺物料的塔、容器、管道等,应有能将物料排尽的措施。凡在运行中能切断检修,而切断后物料又不能按正常线路吹扫的换热器,应设物料收集设施,不得排入排水系统。
自采样、溢流、事故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如油品、溶剂、化学药剂等),应进入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和排入排水系统。
储存化学药剂、废渣(液)的容器,应有排尽、收集措施,不得将上述物料排入排水系统。
凡易受污染场所(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顶、原油及化工原料装卸台等)的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相应的排水系统,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未受污染的雨水,可汇入雨水系统直接排入受纳水体。生产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管渠。
生产废水、应经监控设施后,方要外排。
采用直流冷却外排的冷却水系统,应设事故隔油及报警设施。
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不得用增大排污量的方法来维持水质。
下列污水不得稀释排放,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
13.1 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如含油、硫、氨、酚、氰各类有机物之和重金属等的污水;
13.2 影响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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