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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
现行规定 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 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先征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后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福利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交企业所得税。
所不同的是,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放给福利(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双倍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扣一次,福利企业可以扣两次)
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
需要提供资料:
残疾证、用工合同、工资单、基本保险缴纳证明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等相关的资料。
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缴时将其实发工资加一倍在所得税前扣除就行了。记住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呀!!!
追问
那当月如果做 借:生产成本-残工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对不对呢?
回答
会计核算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实际利润。而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会计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处理账务,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报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当: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期末,企业应当将“补贴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补贴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收入性质来确定。对于增值税返还款,一般应当计入应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除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照此规定应当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企业应该按加上补贴收入后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福利企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平时正常计提,如果在当年度(或者下一年度初,本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前)即收到减免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的批文,则直接冲回原先计提所得税的分录即可;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收到的,应当冲减下一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制度上并无减免所得税需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但如果税务批文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应当先冲减所得税费用后,将这部分金额通过利润分配表转入资本公积。2.目前部分地区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在2006年10月1日起已经有了很大的调整。所以在参股福利企业时,即使目前尚未按新政策执行,也要对未来的政策变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
工资加计扣除,指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并不是加大企业成本(即不能进入成本),账务上不做任何处理,只是在填写年终所得税清算报表时,作为调减事项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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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1 14:08:00???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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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6]111号有关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决定在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7个省市进行试点,调整完善原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下发了财税[2007]92号文,将这项调整后的优惠政策从7个试点省市扩大到全国范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未变,但一些条件和管理上有一些新的规定应引起税企业双方的注意和重视。现将福利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税收优惠政策新旧政策对比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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