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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的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下的刑法规制
新兴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
经济学院本科生2014—2015学年 第 2学期
《 刑法总论 》课程 期中作业
专业: 经管法 学号:_1413031 姓名: 邬竺耘 成绩:_________
摘 要
互联网行业发展金融业发生了巨大转型,新兴的金融业务出现,引发了新的刑事法律风险。民事,行政,刑事多元的监管体系下,刑法该如何自处,即保证金融秩序,又不抑制互联网金融业的转型升级。各部门合理划分职责外,前置立法的完善也是重要一环。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相对宽松又切实保障投资人利益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刑事管制责任分配失衡、多元监管制度、前置立法调整、顺应全球互联网金融生态
目录
新兴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 1
一.互联网金融------20世纪后金融业在信息技术革命下的转型 1
二.几大主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2
(一)P2P网络中介的借贷平台 2
(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 4
(三)余额宝 5
(四)第三方支付 6
三.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刑法规制 7
(一)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规制制度 7
一、刑法 8
二、专门监管法规 8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缺失 10
(三)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反思 12
四.前景展望 14
(一)避免两大误区 -----功夫当在刑法之外 14
(2)刑法规制不该为第一选择 15
(二)前置立法调整 16
五.参考文献 17
新兴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20世纪后金融业在信息技术革命下的转型
互联网金融,广义来说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一切跨时空资源优化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狭义来讲,尤指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代表的新兴网络理财产品。
金融行业以其高度信息化,数据化高度的产业特性,自诞生以来即受到信息技术行业的极大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管理发生了巨大转型。互联网的信息传递瞬时性和广大的覆盖面拓宽了资金与信息交换的空间。互联网金融包括由新兴的互联网公司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进行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的金融活动;以及实体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网络化。20世纪80年代后,信息技术已经带来了金融业的三次革命。传统商业银行的运作方式被打破,新兴的行业产生。
这种性质上的巨大影响,具体来说,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宏观经济学的角度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更便于政府经济调控部门的整体预测的贴合和计划制定的精确。
其二,在传统运营的升级上,互联网构成的金融安全网和电子资金支付系统,降低了金融业务的风险,并提高了整体业务效率,适应整体经济运行速度。同时节省了银行基础设施成本,在运营规则和智能省俭人力上都不断地进行刷新。不但单次服务规模大大缩减了,而且整体服务性质也逐渐大而化小。
第三,互联网平台的投资理财业务。
主要的模式包括社群金融,社交消费和电子金融业务。
社群金融是以腾讯为代表的以人的关系为依托的附着于社交主服务的多元金融服务,关于这一点下文还有论证。
社交消费体现在银行利用社交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平台的关键词划分社群顾客进行针对性服务。
电子金融活动以网络为依托进行资金的借贷筹措,这也是出现刑法风险的最主要一环,也是本文的主要论证内容。
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一道防线”,受其稳定性的限制,不宜经常作出调整,面对不断变化的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刑法应如何摆正态度,如何实现既敏锐查彻一切可能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同时又不过分管制,令司法的敏感阻制创新,阻碍我国顺应世界的互联网金融飞速革新浪潮,是信息化时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问题。
二.几大主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其行业门槛低,注册手续简便,监管政策不完善难定性的特点,成为洗钱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温床。
(一)P2P网络中介的借贷平台
P2P即为Peer to Peer,将民间借贷转移到互联网为媒介的市场,通过搭建第三方平台扩展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渠道。平台搭建方即为中介方。也就是说,P2P网络集资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
P2P运营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中介信息提供性”即作为中间介绍方,通过开放的低门槛平台资金,联接有限的零散单独个体达成交易,引导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协议。以收取中介管理费作为盈利途径的集资中介业务;此种运营方式属于合法中介,在运营性质本身上并不触犯刑法。
但由于经营方本身的资金额度限制,该种金融活动处于融资成本结构的最底层。低成本的迈入导致平台搭建方在技术和资金上都没有高水平的保障。小型的平台“拆了东墙补西墙”,挪自挪用用户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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