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章程交易所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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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章程交易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Gold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 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00万元。 第十一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约; (四)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约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由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予以公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入市参与交易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会员资格费只能转让,不能退还。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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