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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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监督和实施,是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可诉,一直在学术界、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在当事人其后有可能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探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和审查问题作些粗浅探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的责任提出了新的课题。 关键词 法律效力;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拘束力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可诉,一直在学术界、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①。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 期刊登了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②,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案例的公布,开创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先例,使各级人民法院有了参照执行的范例。自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开始执行后,因未明确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一些法院开始探索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我院自去年开始受理并审结了一批这类行政案件。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道法)施行,该法同样没有设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探讨新道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和审查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1.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技术鉴定),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 1.1.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2.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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