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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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

论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寻租行为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邢祖礼 邓朝春 发布时间:2013-01-18 内容提要:本文指出,农村征地过程的地方政府是寻租者,它利用手中的强制性权力低成本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以数十倍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地方政府从中抽走大量的租金;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尽快的获得潜在租金,他们与开发商合谋分割租金,作者构造了一个讨价还价模型以进行深入讨论。通过作者证据揭示,地方政府及其分租者的行为在造成了低效率经济后果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关键词:农村征地,地方政府,分租,后果 一、引言 不少学者对农村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规范及对策性探讨(黄祖辉等,2002;汪晖等,2004;陶然,2005),提出了一些规范性建议,但他们提供的政策建议,由于也未能廓清征地过程中的“约束条件”和准确理解行为主体特征,因此没有揭示出征地过程的内在规律和深刻含义。同时现在的研究文献过多借用西方主流范式,陷入了“庸俗化”的困境。比如“最高限价”说,曲福田(2004、2005)认为我国征地过程中政府采取了“最高限价”的价格管制,如果政府只是像外国政府那样为了公共目标而对征地过程进行必要的管制,那么政府用意是好的,它自身并不能从中得到多少好处,然而大量的国家租金的存在表明,这样,“最高限价”说是无的放矢;再来看“边际”对等说,张宏斌等(2001)认为农用地边际收益与建设用地边际收益相等时决定了土地征用量,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农民与非农土地需求者之间并无讨价还价的现实基础,价格机制在这里微不足道,土地征用量是由寻租价值最大化决定的而不是像前面所说的方式决定的,如果用边际分析法表示,就是:征地寻租者为了获取租金价值最大,会将征地数量定在这一点上,在这一点上,增加一单位的征地量带来的边际收益与其边际转移成本相等;最后来看“买方垄断兼卖方垄断”说,钱忠好(2004)、李涛等(2004)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既充当买方垄断又充当卖方垄断,然而标准的买方垄断仅能使用货币准则达成交易,绝不意味着在征地中政府可以低成本动用强制力量对其他交易主体的产权进行限制,卖方垄断也不意味着政府与企业可能合谋,可是在现实征地中,强行拆迁、暴力、上访屡屡发生,这似乎预示着非市场的运作方式,即使是垄断企业也没有“强买强卖”之说,真正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租金,采用强行手段转移成本,体现出整体性力量。因此必须首先对征地过程中政府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揭示其寻租者性质,征地过程出现各种矛盾与问题,都与其作为寻租者的性质紧密相关。 二、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 按照德姆塞茨(1967)的观点,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激励,私人产权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然而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价值倍增,却为什么未能出现集体产权向私人产权转化,从而使农民内在化其征地收益呢?是什么力量阻止这种私人产权的实现呢?找出这些差异的原因是揭示问题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征地过程中在农民与土地需求者之间强行塞入了政府“逐利的楔子”!征地问题的“约束条件”由此变得极为不同: 1、征地过程中,强行加入了地方政府的逐利冲动。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这一价值,与企业“联手”攫取属于农民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价值,而且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土地的价值越高,则政府逐利收益越多。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特征,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强制力榨取“农业剩余”的回归。 尽管《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广大的农民作为公民实际上被排除在元权利之外。农村居民的意志和权利没有真正得到《宪法》的保障;相反,处在“强势”地位的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低成本征用农民的土地,然后以垄断价格将所征之地出售给开发商,从中获得巨额租金,这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 2、地方政府的强制力的租金价值。必须指出,西方契约型政府不存在我国政府的逐利特征,则强制的动因就只剩下公共利益,加上征地制度嵌入整个民主制度和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中,即使强制也不违背公平原则。西方国家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也进行农村征地,但基本采取了市场交易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在给失地农户进行补偿的时候,基本上是按土地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购买的,不存在严重的侵蚀农户利益的行为。而在我国征地过程当中,政府并不是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进行征地的,而是采取非市场的方式来征地的,在征地过程中体现出的国家强制特征,具有巨大的租金价值,严重侵蚀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从理论上讲,租金的规模大小与这种强制性力量相关,也就是说,强制力越大,则政府转移成本的能力越高,因此租金越多。对政府来说,征地中的租金的均衡数量满足边际原则,但这个边际原则应该是征地的边际收益等于征地的边际转移成本,从而获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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