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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开促公正
---浅论司法公正与外部监督
杨晓菊 马小花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而司法公正的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司法权力能否得到正确的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权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司法权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司法公正 人大监督 媒体监督 公民监督
公正是一个世界性话题,没有哪个国家、没有哪个人不关注公正、不期盼实现公正。公正又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始终是由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法治状况等历史条件决定的,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国家、完全相同、一成不变的公正标准。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从现阶段社会的客观条件出发,正确把握公正的现实特征和科学内涵,才能深刻地理解公正的价值观念。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司法公正,是现代化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达到这一原则所规定的目的,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
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或裁判争议的手段这一特殊性质,逻辑地、内在地要求把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取向。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诉求司法的热情,带来司法信任危机感,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冲动,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的依赖和崇拜。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它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其基本含义,一是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依法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二是适用法律平等。法律一经公布、生效,就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处罚。三是同种情形同等对待。同种情形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保持一致性,为人们的评价行为性质、预测行为后果提供稳定的标准。没有平等对待的司法公正只能是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做不到司法独立,那么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就是指在案件的审查以及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换言之,就是执法司法结果的公正,它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包括事实清楚、合乎法律、合乎情理三个方面。事实清楚,就是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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