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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汽车保险费率及影响因素 第一节 保险费率的概念 第二节 汽车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 第三节 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 第四节 汽车保险费率规章 第五节 汽车保险过程中的风险因子 第六节 风险评估 第七节 车险费率定价的基本技术 第一节 保险费率的概念 保险商品、保险价格、保险价格理论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是每一保险额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率,一般来说,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为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即: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费率的构成 (一)纯保险费率: 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 (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 (二)附加费率: (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车险费率的其他基本概念 风险暴露单位 (Exposure Unit):风险暴露单位是保险费的基本订价单位。不同险种有不同的风险暴露单位,费率制定人员通常用其导出被保险人的保费。在大多数的公司,车年(car year) 或保险金额常被作为风险暴露单位。例如,一部被保车辆在经过12个月后称为1车年,三部被保车辆在经过6个月后称为1.5车年。保险人将要承保一段保险期间的风险暴露单位称为签单风险暴露单位。风险暴露单位暴露在一段承保期间后称为满期风险暴露单位。 签单保费 (Written Premium):签单保费系指保险人承保一段期间的风险的理应收取的对价保费。在中国,这项金额的统计通常未被保险公司保留,而是以这段期间内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替代。通常车险保费都一次缴清,故理论上签单保费与实收保费应相似。 满期保费 (Earned Premium):又称已赚保费,是相对于满期风险暴露单位之保费金额。特指被保险人投保整个保险期间所应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数值上等于期初实收保费与期末保费调整之和。 未赚保费准备金 (Unearned Premium Reserve):未赚保费准备金代表若保单持有者在当日退保时,保险人应归还之保费。目前在中国,未赚保费准备金按当年签单保费的50%计提。 事故年度 (Accident Year):事故年度系指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 保单年度 (Policy Year):保单年度指保单签发的年度。 报告年度 (Report Year):报告年度系指保险人收到赔案通知的年度。在中国,用赔案入帐年度比较有用,因为用这个年度估算的理赔较能与财务报表数字复核后相对应。 风险暴露年度 (Exposure Year):风险暴露年度系指保单暴露在风险的年度。 第二节 汽车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1)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 (2)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 二、保证偿付原则 三、相对稳定原则 四、促进防损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1)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 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的总体收费应当符合保险价格确定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在附加费率部分,不应让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不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利润。 (2)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 在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是指不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对不同的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当反映这种差异。 二、保证偿付原则 保证偿付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具有充分的偿付能力。 保险费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偿付的基本资金,所以,厘定的保险费率应保证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决定的。 保险费率过低,势必削弱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 保证偿付能力是保险费率确定原则的关键,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不仅仅影响到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稳定,同时,也可能对广大的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厘定之后,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不要轻易地变动。 要求费率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一旦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保险费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促进防损原则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 其内涵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协调某一风险群体的利益,积极推动和参与针对这一风险群体的预防灾害和损失活动,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节 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 从人费率模式 从主动和积极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希望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探索出确定价格的科学和合理的模式。 就汽车保险而言,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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