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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工作规范企业登记工作规范
企业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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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为加强和完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企业登记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企业登记工作规范。
(二)本工作规范主要依据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诸城市工商系统全体企业登记人员。
二、登记范围
(三)本规范所称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集团。
三、登记程序
(四)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内,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五)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依法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六)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到登记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代表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或登记的决定:
1、当场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由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后,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2、当场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企业登记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当场或五日内告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据”,并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登记的决定。
4、不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核实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实完毕,出具“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八)对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登记人员代表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九)对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登记人员代表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依法重新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或登记的决定;
3、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十一)企业申请登记流程由省局统一制定下发。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登记流程依法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禁止越权登记、擅自简化或更改法定程序等违规行为。
四、登记事项核定
(十二)依据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十三)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用语要合法规范,具体包括:
1、核准的企业名称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名称中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一致,不得核准第二名称、近似名称或容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名称。
2、登记的住所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定并在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后注明。
3、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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