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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第一节 公民权益 一、人格权概说 ? (一)公民权利体系 公民的权利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 (2)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和新闻侵权直接相关的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3)公民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密切相关并联系维护公民的独立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必须的权利。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人格权及其特征 (1)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 第一,人格权是主体依法所固有的。 第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第三,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主体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 (三)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的一部分,它可以分为三大类: 物质性人格权 混合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 所谓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价值大致是可以用物质的标准加以衡量的。 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两部分。 (2)混合性人格权 所谓混合性人格权,是指介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之间的人格权。其中,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三部分。 对混合性人格权的侵害既可以是由行为造成的,又可以是由语言或文字造成的,新闻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3)精神性人格权 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的不象财产利益那样具有有形特征的人格权。 其中,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三部分。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主要是由语言或文字造成的,新闻侵权的可能性极大。 第二节 新闻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一)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规范竟合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这种现象叫做规范竟合。 (3)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犯罪行为是依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由国家追究犯罪主体,并用人身制裁的方法给予处罚,而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是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依照民法调节,一般用赔偿损失(财产)的方法给予处罚。 其次,从行为主体上看,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法人则不能或极少作为犯罪主体,而侵权行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法人、甚至国家机关也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主体。 最后,从行为客体上看,犯罪客体十分广泛,从政治制度、经济基础、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都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而侵权行为的客体仅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新闻侵权 (1)新闻侵权的概念 (2)新闻侵权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新闻侵权的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实施新闻侵权行为的。 第二,从内容上看,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时侵害他人人格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从行为特征上看,新闻侵权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发表新闻或其他文字、音像作品造成的。 第四,从侵权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人格权,而在人格权中又主要是名誉权和隐私权。 (三)新闻侵权的分类 (1)内容失实 (2)评论不当 (3)损毁他人名誉 (4)揭发他人隐私 (5)照片侵权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 难点 新闻侵权的举证 第三节 新闻侵权与诽谤罪的关系 (一)诽谤、诬陷和侮辱 诽谤是意图散布于众而指责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 有两个构成要件:(1)有将传述事实散布于众的故意和过失; (2)所传述事实足以引起受害人受到社会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受到孤立或其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等后果。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诬陷和侮辱的含义 诬陷罪是捏造犯罪事实,故意无中生有的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陷的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侮辱罪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将侮辱罪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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