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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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新版《森林法典》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森林立法的基本原则 森林法和其他调整森林关系的法规的制定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持续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可利用的潜力; 2)为了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应保护森林的构成环境、水源涵养、防护、卫生保健、及其他各种有益功能; 3)森林利用要考虑其全球(总体)的生态价值,以及森林培育的长期性和森林的自然属性; 4)为了满足社会对森林和森林资源的需要,应保证其得到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 5)森林更新、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生产力; 6)实现森林的保护和防护; 7)公民、社会组织依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制定森林利用、保护、防护及更新的政令(法规); 8)森林利用方式不应损害环境和人的健康; 9)按用途进行森林分类,按森林功能的不同规定保护级别; 10)不允许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擅自利用森林; 11)森林利用收费。 第二条 森林立法 1、森林法由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法规组成。 2、森林关系受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调整。总统令不能与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相抵触。 3、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总统令规定联邦政府立法权限。 4、依据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联邦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 5、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政府)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时,可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制定法规。 6、地方自治机关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时,可依据上述法律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调整森林关系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 受森林法调整的森林关系 1、森林法调整森林关系。 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未作相应规定,与林地地块和林木流转相关的财产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土地法典调整。 第四条 森林关系的参与者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公民和法人是森林关系的参与者。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相应地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与森林关系。 第五条 森林概念 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均依据森林作为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概念实现。 第六条 有林土地 1.森林生长于林地和其他类型土地之上。 2.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应按照林木生长的土地的指定用途实施。 3.森林生长的林地和其他类型有林土地的分界依照土地法典、森林法和城市建设法规定。 第七条 林地地片 依据本法典第67、69和92条规定土地地块归属于林地。 第八条 有林地片的所有权 1.位于林地范围内的有林地片归联邦所有。 2.分布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有林地片的所有权形式依据土地法规定。 第九条 永久(无限期)使用有林地片权,限制性利用他人有林地片(地役权),有林地片租赁权,以及无偿定期使用有林地片权 如果对上述权利本法典未有其他规定,则其开始和终止依据民法、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用途对森林分类 1.分布于林地内的森林按指定用途可划分为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 2.位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森林可以归入防护林。 3.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的利用、保护、防护、更新的特点由本法第102—109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在森林中的逗留 1.公民有权自由、无偿地进入森林采摘野生鲜果、浆果、坚果、蘑菇类真菌等适宜食用的森林资源,以及其他非木材森林资源。 2.公民有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章、卫生安全守则、森林更新和抚育条例。 3.公民禁止采集、摘取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红皮书的真菌和野生植物。公民禁止采摘1998年1月8日颁布的№3—ф3号《联邦麻醉和精神药物法》认定为麻醉药物的真菌和野生植物。 4.公民进入分布于国防安全用地、特别保护区土地之上的森林,以及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被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土地之上的森林,可被禁止或限制。 5.为实现以下目的,公民进入森林可被限制: (1)森林防火和卫生安全; (2)进行作业时保障公民安全。 6.除本条规定外,不许禁止或限制公民进入森林。 7.公民因狩猎逗留森林之中受森林法和动物保护法调整。 第十二条 森林开发 1.实施森林开发是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以及保障森林工业的发展。 2.森林开发应按照森林指定用途和其应实现的有益功能进行。 3.经济林开发的目的应当是可持续高效获得优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有益功效,同时获得林木加工产品。 4.防护林的开发必须保证森林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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