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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
新版《森林法典》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森林立法的基本原则
森林法和其他调整森林关系的法规的制定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持续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可利用的潜力;
2)为了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应保护森林的构成环境、水源涵养、防护、卫生保健、及其他各种有益功能;
3)森林利用要考虑其全球(总体)的生态价值,以及森林培育的长期性和森林的自然属性;
4)为了满足社会对森林和森林资源的需要,应保证其得到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
5)森林更新、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生产力;
6)实现森林的保护和防护;
7)公民、社会组织依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制定森林利用、保护、防护及更新的政令(法规);
8)森林利用方式不应损害环境和人的健康;
9)按用途进行森林分类,按森林功能的不同规定保护级别;
10)不允许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擅自利用森林;
11)森林利用收费。
第二条 森林立法
1、森林法由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法规组成。
2、森林关系受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调整。总统令不能与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相抵触。
3、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总统令规定联邦政府立法权限。
4、依据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联邦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
5、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政府)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时,可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制定法规。
6、地方自治机关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时,可依据上述法律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调整森林关系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 受森林法调整的森林关系
1、森林法调整森林关系。
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未作相应规定,与林地地块和林木流转相关的财产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土地法典调整。
第四条 森林关系的参与者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公民和法人是森林关系的参与者。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相应地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与森林关系。
第五条 森林概念
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均依据森林作为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概念实现。
第六条 有林土地
1.森林生长于林地和其他类型土地之上。
2.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应按照林木生长的土地的指定用途实施。
3.森林生长的林地和其他类型有林土地的分界依照土地法典、森林法和城市建设法规定。
第七条 林地地片
依据本法典第67、69和92条规定土地地块归属于林地。
第八条 有林地片的所有权
1.位于林地范围内的有林地片归联邦所有。
2.分布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有林地片的所有权形式依据土地法规定。
第九条 永久(无限期)使用有林地片权,限制性利用他人有林地片(地役权),有林地片租赁权,以及无偿定期使用有林地片权
如果对上述权利本法典未有其他规定,则其开始和终止依据民法、土地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用途对森林分类
1.分布于林地内的森林按指定用途可划分为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
2.位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森林可以归入防护林。
3.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的利用、保护、防护、更新的特点由本法第102—109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在森林中的逗留
1.公民有权自由、无偿地进入森林采摘野生鲜果、浆果、坚果、蘑菇类真菌等适宜食用的森林资源,以及其他非木材森林资源。
2.公民有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章、卫生安全守则、森林更新和抚育条例。
3.公民禁止采集、摘取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红皮书的真菌和野生植物。公民禁止采摘1998年1月8日颁布的№3—ф3号《联邦麻醉和精神药物法》认定为麻醉药物的真菌和野生植物。
4.公民进入分布于国防安全用地、特别保护区土地之上的森林,以及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被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土地之上的森林,可被禁止或限制。
5.为实现以下目的,公民进入森林可被限制:
(1)森林防火和卫生安全;
(2)进行作业时保障公民安全。
6.除本条规定外,不许禁止或限制公民进入森林。
7.公民因狩猎逗留森林之中受森林法和动物保护法调整。
第十二条 森林开发
1.实施森林开发是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以及保障森林工业的发展。
2.森林开发应按照森林指定用途和其应实现的有益功能进行。
3.经济林开发的目的应当是可持续高效获得优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有益功效,同时获得林木加工产品。
4.防护林的开发必须保证森林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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