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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
第一节 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一般定义: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保险法所称保险为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地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经济保障方式。
保险一方面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体现经济关系。参加保险,可将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另一方面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有风险有保险,且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
多数经济单位结合(多数人参加保险,才能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交换行为,要实行等价交换)
保险基金的建立(无保险基金,则无保险事故赔付的保障,也就无保险可言)
三、西方国家的保险学说
(一)损失说
损失说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四种分支学说:
1.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风险转嫁说。
4.人格保险说。
(二)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是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的学说,可分为技术说、欲望满足说、共同财产准备说、相互金融说等四种主要分支学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相互金融说。
4.共同准备财产说。
(三)二元说:二元说是把寿险和非寿险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的学说。
四、保险的特征
(一)基本特征
经济性;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最基本特征)
契约性:法律合同行为;
4、科学性:以数理计算为依据来收取保险费。
(二)比较特征
1、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①目的不同。②手段不同。③结果不同。④对标的的要求不同。⑤风险性质不同。
2、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但二者存在区别:①支付的条件不同。②计算技术要求不同。③财产准备的性质不同。④行为性质不同。
3、保险与保证:保证与保险都是为对将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偿,但仍有下列区别:①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②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保证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义务,并无对价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④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或有特别的准备财产,但仅为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4、保险与慈善:保险和慈善均为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一种补救行为。其目标均为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和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慈善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前者有偿;后者无偿。②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慈善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④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慈善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⑤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慈善则大都为无准备财产,即使有准备财产,也是出资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财产保险)
2、给付保险金职能(人身保险)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防灾防损的动力。
2、融资职能:筹资和投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增加保险公司竞争力,政府有关部门已逐渐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买卖投资基金等。
二、保险的作用
(一)宏观作用: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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