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林@两最司法解释讲义(2014年版11月版)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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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共计十二条,规定了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最鲜明的特点:减低了入刑门槛,明确了定性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案例 六、个人思考与理解 思考一:如何把握“入刑”尺度 1、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很容易造成环境犯罪。特别是涉重金属、酸碱度企业,超标3倍或者PH小于2大于12.5就达到入刑条件。 2、如果是直排、偷排、偷到、私设暗管、未批先建、危废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理费用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一旦被查到,一定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3、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的,个人认为还是以行政处罚或者整改为主,不主张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故意 1、有收集和治理设施,且运行正常,渗漏引起,不知情或者知道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 2、治理设施运行出现波动,短时超标的。 3、治理设施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在故障发生后及时处置的。 4、如果有些突发事件你及时报告了环保局,个人认为应该以整改为主,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二:对“等”字的理解 《解释》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第(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如何理解? 司法解释将重金属的范围以“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来表述。 “等”字是特指前述四种物质?还是对后续内容的省略? 环境执法究竟应该如何确切界定重金属的范围? 思考三:监测数据如何认定? 《解释》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到底是形式认可还是实质认可? 需要在哪个阶段出具认可意见? 是否可以考虑分级认定? 思考四: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如何理解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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