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76条修改后的76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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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76条修改后的7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四大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新华网北京2007年12月29日电(记者张景勇、邹声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因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广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采访,对一些社会上广为存在的对第76条的误读进行了分析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我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不是。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王胜明说,“有人认为第76条规定没有错还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次修改,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只赔4%、5%,不是无责全赔。” 王胜明说,即使是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说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条文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减轻’两个字。‘减轻’的含义是什么?法律用语和老百姓的日常用语是有差异的,法律上的‘减轻’,1%是减轻,99%也是减轻。”王胜明说,“但是有的人说读不出来减轻还能减轻99%,减轻只能是一点点,所以误解就在于法律用语和一般日常用语的差异。” 强制保险是不是不认过错全额赔偿? 王胜明说,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三者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其实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胜明说,这句话的中心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 “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王胜明说,“‘责任限额’这个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 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惯例? “有人讲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话肯定是错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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