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主讲债法总论主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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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主讲: 主讲:韩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编总论》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 版 年修订2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修订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 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年版 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 第三版), ),法律出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03年版 版社 年版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一般参考书史尚宽著: 债法总论》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 论》 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侵权行为法( )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 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第一章 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 .(民通84条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 债的目的(本质)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 上的目的.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客体: 的对象.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 定主义原则 债权具有兼容性,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章 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 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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