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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表格比较形式)公司法(表格比较形式)
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人数 50个以下股东。 1、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最低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募集设立的股东人数不确定)
注意:是由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否则,公司不能设立);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召开的15日前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
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则不设立公司,除此以外,不得抽回股本。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委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特殊职权的保留(必须由国资委决定):
合并、分离、解散;
增资、减资;
发行公司债券。
须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的: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 最低注册资本 1、 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最低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时间 1、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0% 1、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以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有限公司 定期股东(大)会召开 1、按章程规定召开;
2、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2条) 1、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同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有限公司 会议的召集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住持;
2.其他的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连续持股90天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注意: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0%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议的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连续持股90天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东会的一般决议事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会议的特别决议事项(只能股决议,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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