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贷款三方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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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贷款三方合作协议再就业贷款三方合作协议

XXX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银行支行 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以创业促就业合作协议 甲方: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丙方: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帮助各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再就业效应的目的,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承贷金融机构 甲、乙双方同意将丙方作为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丙方也愿意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 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 在本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高校毕业未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各类人员);在本辖区内从事非农业性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农民工(含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下同);招用了农民工比例达3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主或合伙经营实体经营者;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主或合伙经营实体经营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不含)、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不含)(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第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推荐;街道(乡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初审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 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清本息后,确需继续贷款的,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续贷申请,续贷期为1年。 第六条、再就业担保贷款利率 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抵押方式 保证:1名以上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或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单位员工作为保证人。 抵押:可用自有或他人(本市内)的住房、商业用房等本行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随着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担保、抵押方式在《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逐步扩大。 第八条 担保基金及比例 乙方暂预存200万元在丙方开设的银行专户内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丙方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乙方根据丙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适时增减担保基金额度。 第九条 呆账核销 在就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 审查汇总街(镇)推荐及直接申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二) 乙方 1.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存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专户内; 2.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3.会同甲方审核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资料。 (三) 丙方 1.对甲、乙双方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丙方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2.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按季结息。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在合作期内,三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建立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小额担保贷款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若出现分歧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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