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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三 植物病虫害综合治理 了解病虫害综合治理的含义,掌握各种防治措施的基本内容熟悉当地常用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能够制定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方案 第一节作物病虫害综合治理的概念 人们一直在寻找一种理想的防治病虫害的方法。19世纪以来,人们对生物防治有了极大的兴趣。20世纪40年代,人工合成有机杀虫剂和杀菌剂等的出现,使化学防治成为防治病虫害的主要手段。化学防治方法具有使用方便、价格便宜、效果显著等优点。但是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产生的副作用越来越明显,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使病虫害产生抗药性以及大量杀伤有益生物。人们终于从历史的经验认识到依赖单一方法解决病虫害的防治问题是不完善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防治有害生物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简称IPM的防治策略。 一、综合治理的含义 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很多,每种方法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依靠某一种措施往往不能达到防治目的,我国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提出在综合防治中,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化学防治、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危害的目的。 1986年11月中国植保学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学术讨论会,提出综合防治的含义是:“综合防治是对有害生物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系,它从农业生态系总体出发,根据有害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因地制宜协调应用必要的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允许水平之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即以农业生态全局为出发点,以预防为主,强调利用自然界对病虫的控制因素,达到控制病虫发生的目的;合理运用各种防治方法,相互协调,取长补短,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最佳防治方案,利用化学防治方法时,应尽量避免杀伤天敌和污染环境;综合治理不是彻底干净消灭病虫害,而是把病虫害控制在经济允许水平以下;综合治理并不降低防治要求,而是把防治措施提高到安全、经济、简便、有效的水平上。 二、综合治理的原则 (1)从农业生态学观念出发认为植物、病原(害虫)、天敌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它们同在一个生态环境中,又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发生和消长又与其共同所处的生态环境的状态密切相关。综合治理就是在作物播种、育苗、移栽和管理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调节生态系统中某些组成部分,创造一个有利于植物及病害天敌生存,不利于病虫发生发展的环境条件,从而预防或减少病虫的发生与危害。 (2)从安全的观念出发,认为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关系密切,要针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又考虑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协调选用一种或几种有效的防治措施。如栽培管理、天敌的保护和利用、物理机械防治、药剂防治等措施。对不同的病虫害,采用不同对策。各项措施协调运用,取长补短,又要注意实施的时间和方法,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将对农业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从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有利于自然控制病虫害的观念出发认为植物病虫害的综合治理要从病虫害、植物、天敌、环境之间的自然关系出发,科学的选择及合理的使用农药,特别要选择高效、无毒或低毒、污染轻、有选择性的农药,防止对人畜造成毒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利用天敌,不断增强自然控制力。 (4)从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出发,认为防治病虫害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病虫害的危害,使其危害程度不足以造成经济损失,即经济允许水平(经济阈值)。根据经济允许水平确定防治指标,危害程度低于防治指标,可不防治;否则要及时防治。 三、综合治理方案的制定 首先要调查作物病虫害种类,确定主要防治对象和重要天敌类群;明确主要防治对象的防治指标;熟悉主要防治对象、主要天敌类群的发生规律、种群数量变动规律、相互作用及与各种环境因子的关系;提出综合治理的措施,力求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综合治理方案。 第二节 作物病虫害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国家或地区由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和处理,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等人为的传人或传出,并防止进一步扩散所采取的植物保护措施。 1.植物检疫的任务 禁止危险性病、虫及杂草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输出;将国内局部地区已经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及杂草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传人未发生地区,采取措施消灭;当危险性病、虫及杂草传人新地区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消灭。 植物检疫分为对内植物检疫(国内检疫)和对外植物检疫(国际检疫)。对内植物检疫是由县级以上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其中农业植物检疫名单由国家农业部制定,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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